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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那么,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婚内侵权有哪些解决方法?
张彬,浙江成都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张彬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保持严谨求实、大胆细致、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信守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人生格律,成功办理了包括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先后为企业、个人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多次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不能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务中的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张彬http://www.dwplhfcls.cn/,成都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网,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