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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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添加时间:2018年4月7日 来源: 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http://www.dwplhfcls.cn/
   养子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在我国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在养子不孝的情况下,如果被收养人早已成年,收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被收养人应向收养人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被收养人对收养人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被收养人补偿收养人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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