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张彬
1898000365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内侵权
婚前教育
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
联系方式
婚内侵权
婚前教育
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
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
收养法
婚姻纠纷
婚姻动态
1898000365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交哪些资料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http://www.dwplhfcls.cn/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文章来源:
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律师:
张彬
[四川]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wplhfcls.cn/art/view.asp?id=902700118507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 张彬
全国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