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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引发养女归属纠纷 生父母领回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1日 来源: 成都资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http://www.dwplhfcls.cn/
本来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养子女与生子女一样都有抚养义务,然而由于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进而引发收养关系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及前妻张女士与养女小敏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由养女的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离婚起纠纷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

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经人介绍,来到小敏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敏,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因李先生与张女士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小敏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2006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了一子。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敏的生父母及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难舍养女情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前妻张女士自行领养小敏,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该行为是非法的。故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及前妻与小敏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小敏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小敏的生父母表示,李先生与张女士当时是自愿到其处来领养小敏的,双方确未至民政部门办过收养手续,如果现在他们不愿收养小敏的话,同意将小敏收回自己抚养。

张女士则持相反意见,诉说自己和小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不同意将小敏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收养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敏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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